第一条短期出国人员是指由国家或单位派往国外进修、项目培训、合作科研、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。出国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。
第二条每年的十一月份,由各系、部及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短期出国计划,报国际合作处。
第三条短期出国人员依据年度出国计划派出。特殊情况,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,经系(部、处)同意后,报国际合作处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列入派出计划。
第四条对短期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
一、参加国际会议人员
1.参加国际会议的论文在投稿前须经科技处进行保密审查。
2.申请出国时,必须向国际合作处提交论文(中、英文)和大会邀请函。
3.具有较高外语水平。
4.出国费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,学校对出席国际会议人员予以适当的补助,具体资助标准由科技处制定。
5.参加国际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未经批准不得借故延期、改变路线、超标准开支、擅自参加有关协会等。应积极开展技术考察和学术活动、结交朋友、收集资料,同时要注意谦虚谨慎、不卑不亢、实事求是、内外有别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条例,不易对外公开发表的技术和资料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。
6.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回国后两周内,写出总结交国际合作处,总结应说明会议有无“两个中国”、“一中一台”问题。
二、进修、培训、合作科研、讲学及其他人员
1.向国际合作处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出访意见的申请报告(申请中应说明出访计划、时间、国别、经费来源)并附有邀请单位的邀请函。
2.出国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、业务和外语水平。
3.所联系的国家和单位的学术水平应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,或具备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。
4.出国费用原则上有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。
5.出国人员回国后两周内将出国总结报国际合作处。
第五条出国人员的政审、护照、签证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
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形式分为高级访问学者、访问学者、进修人员和研究生。
第三条国家公派高级访问学者、访问学者、进修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申请、专家评审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取、签约派出、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,采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方式派出。
第四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为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;品德优良,身心健康,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。
2.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
3.外语合格,达到“全国外语水平考试”(WSK)的出国标准,或外语本科毕业,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。
第五条人事处负责申请阶段的宣传、咨询和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等工作。
第六条符合申请人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可到人事处领购申请材料,然后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格,准备材料完成后交回人事处统一上报。
第七条申请人的《单位推荐意见表》由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填写,统一办理上报手续。有关部门认为申请人不适合推荐的,可以不予填写单位推荐意见。
第八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录取的我校留学人员,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,包括自行联系国外接受单位,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》、交保证金等,以及与我校签订《出国留学协议书》。
第九条联系好国外接受单位并取得国外邀请文件的留学人员,其邀请文件的复印件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审核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十条我校以国家公派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,将严格按国家教委教外留函[1997]113号文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金秘法[1997]089号文、留金法[1997]001号文及留金法[1997]0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留学期限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,学校一律不予同意。
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外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,如许变更,应先征得学校同意后,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,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
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、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,根据留金秘法[1997]089号文规定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。
第十四条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国之日起,其工资由学校暂存(财务处办理)。出国人员按期回国报到工作后,学校将其暂存工资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。出国人员出国时的交通费、住宿费等凭回校报到证明由国际合作处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审核报销.
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,按违约处理,学校扣除其出国期间的全部工资,并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其工资,限期(40天)收回(收买)其在我校的原住房。因航班等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以内的不做违约处理。
第十六条出国留学人员的政审、护照、出国登记、图书设备的归还等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。